(芙蓉15日讯)“马路中央燃放爆竹”案涉案男子今日面控,惟却被法庭通译员念出的最高刑法“吓懵”,一再确认是否还认罪时一度无法反应,最后在翻译员以淡米尔语重新念读控状和刑罚后才认罪,被判8000令吉。
印裔男子玛尼马兰被控在11月10日下午3时,在瓜拉沙花三岔路口中央燃放爆竹,抵触1957年爆炸物法令第7(a)条文。他在今早9时许被押往芙蓉地庭面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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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法庭通译员以马来文向被告念出控状,并询问被告是否认罪时,被告点头示意认罪,然而当通译员念出罪成最高刑法可被判监禁最多7年,或罚款1万令吉或两者兼施时,被告似乎有些迷茫呆滞,一再被询问是否认罪时,被告既点头又摇头,无法作出回应。
法官赛法力眼见被告反应似乎有犹豫和不安,且无法做出明确回应,因此建议申请印裔翻译员,以淡米尔语再次向被告诠释控状和刑罚,并宣布暂时休庭。休庭时,通译员和庭警也一再向被告解释刑罚,惟被告脸上还是充满疑惑。
大约早上10时15分重新开庭,翻译员以淡米尔语重新念出控状以及最高刑法,被告都表示明白并在求情时希望法庭从轻发落。
法官最终判处被告8000令吉罚款,希望以此给被告汲取教训和警惕大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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