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芙蓉15日訊)“馬路中央燃放爆竹”案涉案男子今日面控,惟卻被法庭通譯員念出的最高刑法“嚇懵”,一再確認是否還認罪時一度無法反應,最後在翻譯員以淡米爾語重新念讀控狀和刑罰後才認罪,被判8000令吉。
印裔男子瑪尼馬蘭被控在11月10日下午3時,在瓜拉沙花三岔路口中央燃放爆竹,牴觸1957年爆炸物法令第7(a)條文。他在今早9時許被押往芙蓉地庭面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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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法庭通譯員以馬來文向被告念出控狀,並詢問被告是否認罪時,被告點頭示意認罪,然而當通譯員念出罪成最高刑法可被判監禁最多7年,或罰款1萬令吉或兩者兼施時,被告似乎有些迷茫呆滯,一再被詢問是否認罪時,被告既點頭又搖頭,無法作出回應。
法官賽法力眼見被告反應似乎有猶豫和不安,且無法做出明確回應,因此建議申請印裔翻譯員,以淡米爾語再次向被告詮釋控狀和刑罰,並宣佈暫時休庭。休庭時,通譯員和庭警也一再向被告解釋刑罰,惟被告臉上還是充滿疑惑。
大約早上10時15分重新開庭,翻譯員以淡米爾語重新念出控狀以及最高刑法,被告都表示明白並在求情時希望法庭從輕發落。
法官最終判處被告8000令吉罰款,希望以此給被告汲取教訓和警惕大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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