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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

(新加坡15日讯)42岁女子晨运时遭非礼,警方15分钟内捉人,涉案的32岁男子今日被控。 《新明日报》昨日报道,星期一早上8时30分许,一名女子在万国弯日乐通道的人行道上,被一名男子从后方搂腰非礼。目击者指出,女子成功逃离后报警。警方事后成功逮捕涉案男子。 《新明日报》报道,一名目击警方到场的脚车骑士告诉媒体,现场有大批警员,一名身穿红色上衣、身高大约1.6公尺的外籍男子被警方问话,接着被上铐带走。 警方星期一晚上发文告证实此事,文告中指出,警方接获一起涉嫌非礼的通报,指一名42岁的女子疑遭一名男子非礼。 宏茂桥警署的警员经过调查与查阅监控器画面,迅速锁定嫌犯身份,并在接获通报后的15分钟内将他逮捕。这名32岁嫌犯今日以非礼罪名被控上庭。 警方强调,对任何危害公众人身安全的性犯罪行为绝不容忍,并将依法严厉处理。公众也应该保持警惕,一旦目睹非礼行为,或知悉他人是受害者,应立即报警。 根据新加坡刑事案件入禀和管理系统(ICMS)的资料显示,被告是阿鲁穆甘(Arumugam Ashok),他今早出庭时表示有意认罪,案件将展期至4月29日让他认罪。 法官批准他以1万元(新币;约3万3549令吉)保释,但被告相信因为无法找到担保人而被还押。 根据新加坡刑事法典第354(1)节条文,非礼一旦罪成,可被判监禁最长3年,或罚款,或鞭笞,或任何以上组合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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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坡13日讯)25岁的华裔餐厅助理涉嫌于2年前在酒店客房强奸未成年少女,昨日在法庭认罪后,被判坐牢4年及鞭笞2下,出狱后必须受警方监视1年。 现年25岁的被告罗志兴(译音)被控于2023年3月2日下午6时,在峇株巴辖一间酒店客房强奸当年仅15岁8个月的少女,抵触刑事法典第376(1)项(强奸)条文。在该条文下罪成,可被判不超过20年监禁及鞭笞。 根据案情,受害人的母亲于2023年11月24日下午4时许向警方报案,指受害人的男友(被告)以散播不雅照片和视频来威逼其女儿,导致受害人一度想要自杀。 报案人也揭露,受害人是通过社交平台认识被告,两人多次外出,最后一次发生性关系是2023年3月2日。 警方调查结果显示,被告在案发时带受害人到峇株巴辖一间酒店开房及发生性关系,检验医生也证实受害人的处女膜破裂。 峇株巴辖警方于同年11月27日逮捕被告,并援引刑事法典第376 (1)项(强奸)条文展开调查。被告于同年12月3日被提控上庭。 被告的代表律师陈松元在求情时指出,被告与受害者是两情相悦而发生性关系,但因受害者仍是未成年少女,被告才抵触法律,被告在事后已感到懊悔。 他请求法官考量被告的家庭背景,并指被告认罪的举动已节省法庭时间和费用等,要求判处被告最轻刑罚,让被告早日重返社会及照顾家人。 主控官奥斯曼阿凡副检察司则以被告的罪行严重及性侵案件有逐年增加的趋势,请求法官给予被告适当的刑罚,以教育被告及警惕世人。 最终,麻坡第二地庭法官莎雅妮判决如上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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