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淡小用母語教學,符合憲法嗎?參考吉隆坡民事高庭法官莫哈末納茲蘭的書面判詞,華淡小用母語教學並不違憲。
莫哈末納茲蘭還提及1996年教育法令,他指華淡小在我國的地位獲得相關法令的認可,這是法官針對有人挑戰華淡小違憲一案所宣佈的部分判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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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名起訴人(代表半島馬來學生聯盟、大馬伊斯蘭教育發展理事會以及馬來作家聯盟)尋求法庭宣判1996年教育法令第2、第17和第28條文,允許多源流學校使用華語和淡米爾語為主要教學媒介語,違反聯邦憲法第152(1)條款。
3名起訴人雖敗訴,但他們並沒有因此罷休,已提出上訴,後續如何發展,華社高度關注。
教育部長修改教育法令,保障華淡小持續下去的歷史背景,很多年輕輩也許不是很瞭解。
1961年教育法令21(2)條文,賦權教育部長改變華淡小的教學媒介語,也就是說,部長可以將華淡小的教學媒介語從母語改變成國語。
從60年代至90年代中,華社對這項不利華小的法令感到非常不安,把它形容為“華小脖子上的一把刀“,指部長隨時可引用教育法令去改變華小的特徵,把華小變成國小。
華社不斷要求政府取消這條教育法令,不僅是華社,馬華基層也對即已存在的法令感到不滿,每年的各級黨員代表大會都討論並通過提案,呼籲政府取消1961年教育法令21(2)條文。
馬華的政敵行動黨捉緊這個課題,譏諷馬華“當家不當權“;董教總和華團則施壓馬華和民政黨儘快找出方案,解決這個懸而未決的華教課題。
無論是華團、董教總或是華基政黨所通過的提案,都是處在“議而不決、決而不行、行而不果“的階段,沒有任何成果。
1995年大選,馬華在很多華裔選區告捷,增加了時任馬華總會長林良實的政治籌碼,他把握時機與時任首相馬哈迪協商,最終獲得內閣同意修改1961年教育法令,後續工作則交給時任教育部長納吉去處理。
可以預料得到,納吉將面對馬來社會的反對,還有巫統內部的反彈,所承受的壓力可謂不小,但納吉最終還是成功的在國會提呈動議,修改“1961年教育法令“,並獲得國會通過。
國會所頒佈的1996年教育法令,取消了1961年教育法令21(2)條文,賦權教育部長改變華印小教學媒介語的權力被取消了,華社從此可以放下心頭大石。有了白字黑字證明華印小可持續在我國存在,馬華也算是完成了歷史使命,無愧華社了。
納吉任職首相時,涉及多項貪汙濫權案件,其中有的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這些都是司法單位的權限,我們不便評論,然而,國會通過1996年教育法令,消除了華社30多年來的隱憂,筆者認為這是納吉的開明、果敢和勇氣換回來的,歷史會記載下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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