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芙蓉17日訊)租客弄壞產業單位、拖欠租金,業主拒還保證金,或是忽然驅趕拒租,這些種種問題,其實都可通過一紙合法租約保障彼此,關鍵在於租約的條例是否有詳細列明保障雙方利益的條款和內容,以及雙方簽署合約時是否有證人在場見證。
吳健南:自擬租約無保障
執業律師吳健南受訪時指出,很多業主和租客都誤以為通過律師處理租約不但麻煩,收費還貴,所以有的會自己擬定一張共識同意書,或是通過房產中介準備租約,以至於往往在遇上問題後,無法發揮效果,既無法保障業主也維護不了租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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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說,這些既定印象造成的誤會害慘了不少業主和租戶,事實上,律師辦理租約事項的收費是存在“固定標準”的,那就是1萬令吉以內的月租,取之四分之一。
“比如月租是1200令吉的話,那未加其他的費用之下,我們收取的律師費為300令吉。”
其次,他指出,很多人也會誤以為租約沒有經過馬來西亞內陸稅收局的印花蓋章,就無法帶上法庭,但事實上有關蓋章可以補回去,只是要付罰款而已,而這些並不影響這份租約的法律效應。
“也就是說,無論那份租約有沒有內陸稅收局的印花蓋章,都不影響它的合法性,反而更關鍵的是有關的合約內列明的條款內容,以及簽約時是不是有人見證,更為重要。”
他解釋,這也就是為什麼準備租約的人最好是律師而不是其他人,因為律師在這些程序上都曾經受訓,在擬定保障雙方的條款上也有一定的專業知識,很少會出錯,而且也一定會安排見證人這一環。
採用中介“降低成本”得不償失
吳健南直言,很多業主和租客因為受到中介的慫恿,選擇了採用中介準備的租約“降低成本”,當爭議發生時就得不償失。
“基本上每個業主和租客都有不一樣的擔憂,也需要獲得不同層面的保障,所以,一般上,律師處理租約都是根據情況‘量身定做’的,而不是民眾所誤會的那樣,以為是複製文件。”
他說,除了房屋,商業單位也必須小心處理,除了要留心租約條款,更要對租戶進行身分認證。
“如果是以公司的名義去租商業單位,那必須確定那個簽約的人是可以代表這家公司的,而不是一名普通職員或是身分造假的。”
吳健南舉例,在芙蓉新城就有一個商業單位的業主,日前通過中介把商店租出,結果居然是把店租給了經營比特幣挖礦機的人,最終還拖欠逾10萬令吉的電費。
“最離譜的是,除了店主沒有見過租戶,就連中介也沒看過,這些疏忽都是很致命的。”
沒合約無法驅趕租戶
他提到,當彼此之間發生爭議,比如租戶不但拖欠水電還有租金,又不願搬走的時候,此時若業主有簽署合約,就可以通過律師向法庭申請庭令,若租客堅持不走,就可以向警方求助。
“相反的,如果沒有合約,業主斷水斷電或者是闖入驅趕都可以被對方反提控,情況就變得更復雜。沒有合約沒有庭令,即使報警,警方也無法去驅趕。”
租客欠電費 業主可訴訟
此外,吳健南說,雖然即使業主把水電戶頭名字轉到租客名下,但最終若是租客拖欠水電費,遭殃的還是業主,因為業主不還清有關單位拖欠的款項就無法申請接駁水源或電源;但是,他提醒,在法律上,水電戶頭轉名與否對於業主來說還是有很大分別的,至少國家能源公司及水務公司要追討欠款時,針對的是戶頭註冊人而不是業主本身。
“反之,如果沒有轉換名字,那麼業主就得吃悶虧。”
提及國家能源公司“縱容”租客拖欠鉅額電費的情況常有發生,讓倒黴業主難上加難,吳健南認為,業主可以就此對國家能源公司以及租客提出訴訟,追討損失。
至於有關簽約的律師費必須由租客還是業主承擔,吳健南直言,這主要取決於雙方的共識,沒有如坊間所流傳的那般需要指定一方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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