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芙蓉30日讯)我国不只将废除强制死刑,还会全面撤销无期徒刑,新的替代刑罚是监禁不少于30年及不超过40年,以及鞭笞不少于12下。
根据首相署(法律及体制改革)部长拿督斯里阿莎丽娜透露,我国的所有法律将全面废除无期徒刑的刑罚,而没致死的罪行,则废除死刑,但这并不包括刑事法典第121条文(向国家元首宣战)、第121A条文(向马来统治者宣战),以及1952年危险毒品法令第39B条文(贩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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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这些即将发生的改变,受访的执业律师表示欢迎。
他们说,只要没有全面废死,而是在严重罪案的刑罚上,多加一个选项,那么这些改革并不会带来太大的冲击。
他们有的认为,死刑是必要的,特别是针对蓄意谋杀的案件,同时,尽管几十年的有期徒刑也是一种严重惩罚,但也有律师认为,在监狱“养着”重罪犯几十年,其实也是在浪费社会资源。
麦嘉强:多人误解无期徒刑及终身监禁
执业律师麦嘉强指出,很多人对于无期徒刑(HUKUMAN PENJARA SEPANJANG HAYAT)及
终身监禁(HUKUMAN PENJARA SEUMUR HIDUP)这两项刑罚有一定程度的误解,因为这两项刑罚从字面上来看,意思似乎很相似,但其实完全是两回事。
“无期徒刑指的是被判刑者坐牢没有期限,既我们常说的坐牢到他死为止。这里的终身监禁其实是有期徒刑的意思,刑期满后可以出狱。”
他举例,在原有的《1961年绑架法令》第3条文下就有死刑或无期徒刑的“选项”,而这里指的无期徒刑,是没有设定期限的监禁。
他说,如今,政府修改法案,全面废除无期徒刑,把有期徒刑刑期拉长至最少30年及不超过40年,基本上这与无期徒刑也“没差”,因为一名犯人若被判处30年或40年监禁,即使期满出狱,回到社会或已是一名竞争力和生产力都低的老人,也可能在刑期满前就已老死狱中。
尤其毒品案非定罪就是死
“在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的事项上,我不觉得有太大冲击,但我比较在意废死这件事,以目前状态来看,仅废除强制死刑我是认同的,特别是在毒品案上面,我认为需要让法官有更多裁量权,不是一旦定罪就是死。”
麦嘉强提到,对于一些严重罪行,如蓄意谋杀或奸杀,要是总检察署在还没有提控前已有足够证据证明犯人是蓄谋杀死受害人,那这些“人渣”就应该处以死刑,所以保留死刑是正确的。
“致死他人有几个类别,如误杀、谋杀、自卫杀人等,这些罪行的结果都是致死他人,但前因不同,刑罚也应不同。”
死刑存在就是一种提醒
他认为,尽管保留死刑不会减少罪案,但至少可以有警惕人们,让一个人在犯罪前可以意识到自己会面对的结果,如蓄意杀人就得接受会面对死刑的结果。
“或许死刑没办法降低类似罪案,但是,死刑的存在是一种提醒。”
他说,当自己不是受害人家属时,不会有太多感受。但若是换位思考,站在被蓄意谋杀的死者家属角度来看待死刑,或许会有不一样的见解。
为此,他认为,要说死刑对于毒品案不会起到多大的作用的话,或许是,但如果是针对蓄意谋杀、奸杀案这种案件,他直言罪犯被判处死刑也是罪有应得。
吴健南:让人们慢慢接受逐步废死
执业律师吴健南认为,废除强制死刑可以视为政府逐步走向全面废死的起步,以一个替代方案去让人们慢慢接受国家逐步废死。
“我们过去对于终身监禁一直有误解,字面上来看就觉得是坐牢到死为止,但其实不是的,终身监禁本身就是有期徒刑,而如今政府是要把刑期加长而已。”
他说,以国家的司法大方向来看,他认为这是一个赋予法官更大灵活性去裁决的方式。
“然而作为律师,我认为,虽然立法很重要,但当中还是有很多变数。比如主控官可以分开提控,而法官也可以判定刑期分开执行,所以有些重罪犯最终也可以被判坐牢百年。”
应检讨提控罪名选择
他提到,目前我国真正要去检讨和加强的是执法及总检察署在提控罪犯时“挑选”的对应法令和刑罚,因为说到底,法官的身分属于被动的,只能根据被告所被提控的罪名作出裁决。
“执法不严是一回事,总检察署提控选择的罪名又是一回事。如果前面的没有做好,那么司法上一直增加刑罚或是进行其他改革的意义并不大。比如强奸犯从一开始被提控的罪名就与他的罪行不符或过轻,就算法官判决有罪,也没有达到真正的效果。”
吴健南提到,对于反对废死的人来说,终身监禁还是无期徒刑都无法与死刑的结果相比,这也就是为什么人们总在废死与否的事项上争论不休。
“对于支持死刑或者是所害家属,他们更趋向于一命偿一命,那是他们对于致死他人罪犯必须获得相等刑罚的标准想法,没有其他刑罚可以替代。”
他认为,不要把延长有期徒刑的刑罚当作是废死的替代方案,那会更容易让人接受,应该把焦点放在政府把惩罚空间放大,让犯下严重罪行的罪犯有其他的“下场”及可能。
郑瑞芝:须分开看待死刑及有期徒刑
执业律师郑瑞芝则认为,1952年危险毒品法令第39B条文(贩毒)不废除死刑的决定是正确的,因为死刑本身可以起到提醒的作用,会让一个人在做一些决定时,多加考虑结果。
“根据我所了解到的是,废除没致死罪行的死刑刑罚,并不包括刑事法典第121、第121A条文和1952年危险毒品法令第39B条文,我认为这是对的。”
她说,毒品案很复杂,而毒品案一般涉及的利润很高,如果废除了这项法令的死刑,那么可能会有更多人被毒枭诱惑和利用。
“法律的直接目的在于维持社会秩序,所以法令本身需要有一定的阻吓作用。如果有关的法令刑罚并不足以起到任何的警告作用,那有关法令就会失去意义。”
她认为,一命偿一命以及监禁几十年,绝非同等的惩处,所以必须分开看待死刑和有期徒刑的刑罚。
“对于良民来说,无论有没有相关的法令,他们都不会去犯法,但是对于会铤而走险做犯法事的人来说,死刑与坐牢的‘代价’并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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