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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 9:18pm 30/03/2023

无期徒刑

废除强制死刑

无期徒刑

废除强制死刑

廢強制死刑撤無期徒刑 | 執業律師歡迎落實 “賦法官更大裁量權”

报道:黄翠娴
我國不只將廢除強制死刑,還會全面撤銷無期徒刑;新的替代刑罰是監禁不少於30年及不超過40年,以及鞭笞不少於12下。(檔案照)

(芙蓉30日訊)我國不只將廢除強制死刑,還會全面撤銷無期徒刑,新的替代刑罰是監禁不少於30年及不超過40年,以及鞭笞不少於12下。

根據首相署(法律及體制改革)部長拿督斯里阿莎麗娜透露,我國的所有法律將全面廢除無期徒刑的刑罰,而沒致死的罪行,則廢除死刑,但這並不包括刑事法典第121條文(向國家元首宣戰)、第121A條文(向馬來統治者宣戰),以及1952年危險毒品法令第39B條文(販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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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這些即將發生的改變,受訪的執業律師表示歡迎。

他們說,只要沒有全面廢死,而是在嚴重罪案的刑罰上,多加一個選項,那麼這些改革並不會帶來太大的衝擊。

他們有的認為,死刑是必要的,特別是針對蓄意謀殺的案件,同時,儘管幾十年的有期徒刑也是一種嚴重懲罰,但也有律師認為,在監獄“養著”重罪犯幾十年,其實也是在浪費社會資源。

麥嘉強:無期徒刑指的是被判刑者坐牢沒有期限,既我們常說的坐牢到他死為止。這裡的終身監禁其實是有期徒刑的意思,刑期滿後可以出獄。
麥嘉強:多人誤解無期徒刑及終身監禁

執業律師麥嘉強指出,很多人對於無期徒刑(HUKUMAN PENJARA SEPANJANG HAYAT)及

終身監禁(HUKUMAN PENJARA SEUMUR HIDUP)這兩項刑罰有一定程度的誤解,因為這兩項刑罰從字面上來看,意思似乎很相似,但其實完全是兩回事。

“無期徒刑指的是被判刑者坐牢沒有期限,既我們常說的坐牢到他死為止。這裡的終身監禁其實是有期徒刑的意思,刑期滿後可以出獄。”

他舉例,在原有的《1961年綁架法令》第3條文下就有死刑或無期徒刑的“選項”,而這裡指的無期徒刑,是沒有設定期限的監禁。

他說,如今,政府修改法案,全面廢除無期徒刑,把有期徒刑刑期拉長至最少30年及不超過40年,基本上這與無期徒刑也“沒差”,因為一名犯人若被判處30年或40年監禁,即使期滿出獄,回到社會或已是一名競爭力和生產力都低的老人,也可能在刑期滿前就已老死獄中。

尤其毒品案非定罪就是死

“在無期徒刑和有期徒刑的事項上,我不覺得有太大沖擊,但我比較在意廢死這件事,以目前狀態來看,僅廢除強制死刑我是認同的,特別是在毒品案上面,我認為需要讓法官有更多裁量權,不是一旦定罪就是死。”

麥嘉強提到,對於一些嚴重罪行,如蓄意謀殺或姦殺,要是總檢察署在還沒有提控前已有足夠證據證明犯人是蓄謀殺死受害人,那這些“人渣”就應該處以死刑,所以保留死刑是正確的。

“致死他人有幾個類別,如誤殺、謀殺、自衛殺人等,這些罪行的結果都是致死他人,但前因不同,刑罰也應不同。”

死刑存在就是一種提醒

他認為,儘管保留死刑不會減少罪案,但至少可以有警惕人們,讓一個人在犯罪前可以意識到自己會面對的結果,如蓄意殺人就得接受會面對死刑的結果。

“或許死刑沒辦法降低類似罪案,但是,死刑的存在是一種提醒。”

他說,當自己不是受害人家屬時,不會有太多感受。但若是換位思考,站在被蓄意謀殺的死者家屬角度來看待死刑,或許會有不一樣的見解。

為此,他認為,要說死刑對於毒品案不會起到多大的作用的話,或許是,但如果是針對蓄意謀殺、姦殺案這種案件,他直言罪犯被判處死刑也是罪有應得。

吳健南:我國真正要去檢討和加強的是執法以及總檢察署在提控罪犯時“挑選”的對應法令和刑罰,法官的身份屬於被動的,只能根據被告所被提控的罪名作出裁決。
吳健南:讓人們慢慢接受逐步廢死

執業律師吳健南認為,廢除強制死刑可以視為政府逐步走向全面廢死的起步,以一個替代方案去讓人們慢慢接受國家逐步廢死。

“我們過去對於終身監禁一直有誤解,字面上來看就覺得是坐牢到死為止,但其實不是的,終身監禁本身就是有期徒刑,而如今政府是要把刑期加長而已。”

他說,以國家的司法大方向來看,他認為這是一個賦予法官更大靈活性去裁決的方式。

“然而作為律師,我認為,雖然立法很重要,但當中還是有很多變數。比如主控官可以分開提控,而法官也可以判定刑期分開執行,所以有些重罪犯最終也可以被判坐牢百年。”

應檢討提控罪名選擇

他提到,目前我國真正要去檢討和加強的是執法及總檢察署在提控罪犯時“挑選”的對應法令和刑罰,因為說到底,法官的身分屬於被動的,只能根據被告所被提控的罪名作出裁決。

“執法不嚴是一回事,總檢察署提控選擇的罪名又是一回事。如果前面的沒有做好,那麼司法上一直增加刑罰或是進行其他改革的意義並不大。比如強姦犯從一開始被提控的罪名就與他的罪行不符或過輕,就算法官判決有罪,也沒有達到真正的效果。”

吳健南提到,對於反對廢死的人來說,終身監禁還是無期徒刑都無法與死刑的結果相比,這也就是為什麼人們總在廢死與否的事項上爭論不休。

“對於支持死刑或者是所害家屬,他們更趨向於一命償一命,那是他們對於致死他人罪犯必須獲得相等刑罰的標準想法,沒有其他刑罰可以替代。”

他認為,不要把延長有期徒刑的刑罰當作是廢死的替代方案,那會更容易讓人接受,應該把焦點放在政府把懲罰空間放大,讓犯下嚴重罪行的罪犯有其他的“下場”及可能。

鄭瑞芝:一命償一命以及監禁幾十年,絕非同等的懲處,所以必須分開看待死刑和有期徒刑的刑罰。
鄭瑞芝:須分開看待死刑及有期徒刑

執業律師鄭瑞芝則認為,1952年危險毒品法令第39B條文(販毒)不廢除死刑的決定是正確的,因為死刑本身可以起到提醒的作用,會讓一個人在做一些決定時,多加考慮結果。

“根據我所瞭解到的是,廢除沒致死罪行的死刑刑罰,並不包括刑事法典第121、第121A條文和1952年危險毒品法令第39B條文,我認為這是對的。”

她說,毒品案很複雜,而毒品案一般涉及的利潤很高,如果廢除了這項法令的死刑,那麼可能會有更多人被毒梟誘惑和利用。

“法律的直接目的在於維持社會秩序,所以法令本身需要有一定的阻嚇作用。如果有關的法令刑罰並不足以起到任何的警告作用,那有關法令就會失去意義。”

她認為,一命償一命以及監禁幾十年,絕非同等的懲處,所以必須分開看待死刑和有期徒刑的刑罰。

“對於良民來說,無論有沒有相關的法令,他們都不會去犯法,但是對於會鋌而走險做犯法事的人來說,死刑與坐牢的‘代價’並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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