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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 5:37pm 15/04/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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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图谋杀警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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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圖謀殺警員 危駕莽駕 青年控3罪不認罪

企图撞骑警 鲁莽危险驾驶,青年三罪被控上庭
涉嫌企圖謀殺警員、危險駕駛、魯莽駕駛導致車禍的羅裡司機,週一在庇朥推事庭共面對3項提控。(黃家強攝)

(馬口15日訊)一名涉嫌企圖謀殺警員、危險駕駛、魯莽駕駛導致交通意外的21歲羅裡司機,今日在庇朥推事庭共面對3項提控,但他都一概不認罪,獲准以總數1萬8000令吉保釋金保釋外出。

不過,基於被告莫哈未哈斯魯尼佔無法支付保釋金,因此被還押芙蓉監獄,案展5月6日過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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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項控狀指被告於4月9日中午12時30分至1時15分之間,在仁保斯汀怡力至加拉東路第5公里處,在逃避警方追捕時,企圖謀殺一名警員,即使用交通工具擠壓及企圖撞擊警員的摩托車,導致警員失控跌倒,因而牴觸刑事法典第307條文(謀殺未遂),並可在相同條文被罰。

上述條文一旦罪成者,可被判監禁最高10年及罰款,若是有關行為舉動導致有人受傷,則可被判監禁最高20年。

第二項控狀指被告於同天中午約12時25分,在馬口通往金馬揚路第9公里處駕駛一輛羅裡時,出現危險駕駛的情況,即故意擠壓及險些撞中警方交通工具,對其他公路使用者造成危險,因此牴觸1987年陸路交通法令第42(1)條文,並可在相同條文下被處罰。

上述條文一旦罪成,可被判監不超過5年,罰款不少過5000令吉,不超過1萬5000令吉。

第三項控狀指被告在同天中午約12時25分,在馬口通往金馬揚路第9公里處,駕駛羅裡時態度魯莽,撞倒一輛摩托車,因而觸犯1987年陸路交通法令第43(1)條文,並可在相同條文下被罰。

上述條文一旦罪成,可被判監不超過5年,罰款不少過5000令吉,不超過1萬令吉,也可被判監禁不超過12個月。

被告在推事賽夫面前,對上述三項控狀表示不認罪,推事允許他的首項控狀以1萬令吉保釋,第二及第三項控狀各以4000令吉保釋,總數1萬8000令吉保釋金。

由於被告及家屬無法支付這筆保釋金,因此被告被警方還押芙蓉監獄候審。

根據報道,被告於事發當天,為了逃避警方所設的路障,當場駕駛羅裡U轉,結果撞倒摩托車,過後,被告與警方在道路上展開約50公里的追逐戰,而被告更是一度想用羅裡撞倒騎警,逼使騎警開10槍射穿輪胎截停,但被告仍強行駕駛羅裡逃離,最終在斯汀怡力的油棕裡內被警方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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