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大坑沦为非法垃圾场 两周失火3次




(芙蓉10日讯)新那旺嘉斯敏花园(Taman Jasmin) 一处深坑竟沦为非法垃圾场,过去两个星期内引发了三次火患,所幸附近居民及时发现,成功阻止火势蔓延。
有关的非法垃圾场位于嘉斯敏花园清真寺对面的小森林,估计占地约400公尺,并困扰当地居民多年,惟投诉多次仍无法获得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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芙蓉市议员钟锦威向《花城》社区报指出,他是于上个星期接获当地睦邻计划投诉,指非法垃圾场在过去短短两周发生了三次火患,其中有两次还出动消拯队协助灭火。
他说,前两次的大火都是在产生浓烟和异味后才被居民发现,庆幸当时火势受控,没有蔓延至房屋。
“最后一次发生失火是在上周一,当时居民向我投诉,指看到非法垃圾场冒烟,担心会再次发生大火,因此希望有关当局可以尽快协助处理这些垃圾。”

据钟锦威了解,有关位置会形成非法垃圾场的原因有两种说法,分别是当地居民为了贪方便而将垃圾往坑里丢弃,以及附近工厂趁夜偷倒垃圾。
不过,他强调上述两个说法都是当地睦邻计划的猜测,并没有任何实质证据证实是哪一方的举动。
“有关单位目前仍在调查起火原因,但附近居民众说纷纭,有的说是有人乱丢烟蒂,有的说天气炎热才导致垃圾著火。”
他指出,经过失火事件之后,非法垃圾场目前已被森州固体废料管理机构(SWCorp)拉起警戒线,并拉上警告布条禁止民众乱丢垃圾。
然而,钟锦威认为这只是暂时性措施,若要彻底解决有关问题,则必须完全清除该处的所有垃圾。
“早前我曾询问SWM公司可否协助清理,但相关人员却告诉我,他们只负责收集垃圾工作,有关非法垃圾场属于芙蓉市政厅的管辖范围。因此,我已经将有关问题反映给市政厅的相关部门,惟暂时还未收到回应。”

钟锦威警告民众,切勿为了贪图方便而随地乱丢垃圾,严重罪行可在2007年固体废料及公共卫生法令(672法令)第71条文,即民众在垃圾禁区非法丢垃圾而被提控。
根据该条文,一旦罪成,有关人士可被罚款不少于1万令吉,不超过10万令吉,或监禁最少6个月或不超过5年,或两者兼施。
钟锦威指出,地方政府也可援引1976年地方政府法令(171法令)第72条文,采取行动对付这些“垃圾虫”。
他坦言,国人在维护环境卫生及垃圾处理方面的意识仍有待提升,希望民众要抱有公德心,也希望相关单位能加强执法。
他也呼吁民众,若发现有非法垃圾场的存在,可马上投报给地方政府部门、市议会或当地市议员,好让有关当局能快速采取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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