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芙蓉23日訊)蘆骨春泉鎮12名的購屋者不滿發展商提出的延遲交屋賠償(LAD)少,與實際發生的情況不符,因而決定入稟芙蓉法庭,向發展商追討總額超過36萬令吉的損失!
12名購屋者委任了吳健南作為律師代表,並由對方來協助購屋者處理相關的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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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健南今早召開新聞發佈會時說,作為起訴人的12名購屋者,先後在2020年及2021年期間,購買了蘆骨春泉鎮發展商開發的屋業項目。
他說,根據條例,任何屋業發展項目在購屋者簽署了買賣協議(SPA)後,從當天開始算起兩年,必須準時完成交屋手續,否則,逾期交屋後的每一天,發展商按照利益給予購屋者延遲交屋的賠償。
他披露,這些購屋者曾經向發展商提過索償的事情,發展商雖然有意做出賠償,但對方所建議的賠償數額,只是計算到該公司所發出的交屋(VP)通知信。
“但實際上,其發出的通知,與購屋者實際上領到屋鑰匙的日期不符,由於雙方無法達成一致,於是其中12名購屋者決定入稟法庭,採取法律行動。”
他說,根據發展商的律師代表回函,該公司的計算法,是從簽署買賣協議開始算起,同時只願賠償到今年1月3日,但這些購屋者卻反駁,自身是在2月後才接到交屋通知。
“雖然通知信是列明在1月3日發出,但根據購屋者說法,發展商方面只是通過致電方式發出通知,之後才把信函補上。”
他說,由於很多購屋者是在1月後才領取鑰匙,購屋者認為,發展商的延遲交屋賠償,必須把這段期間計算在內,惟發展商卻堅持,相關賠償只會計算到1月3日,此事也令購屋者產生不滿。
另一方面,吳健南說,他也發現到,發展商向購屋者收取預訂費(Booking Fee) 後,拖延將近10個月,才與購屋者簽署買賣協議。
他說,根據一般情況,若發展商收取了預訂費後,必須在10天內與購屋者簽署買賣協議,最遲也是1個月就要簽署協議,但發展商這次無形中地拖延,不利於購屋者的利益。
他指出,這次的延遲交屋賠償方面,他們建議從支付預訂費日期開始算起,然後計算到2月後購屋者領取鑰匙的日期,根據購屋者的計算,發展商理應賠償12名購屋者總共36萬7034令吉73仙。
他說,這樣的建議,曾在2021年有過案例,當時聯邦法院首席大法官丹斯里東姑麥潤在審理類似案件,也作出了上述的判決。
他補充,隨著此案入稟法庭後,作為答辯人的發展商,必須在14天內給予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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