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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 4:14pm 15/11/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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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裔偷竊慣犯法庭認罪 被判監禁2年及1下鞭笞

NS马口:印裔惯犯偷窃益美花园及万乐镇屋子,被判监禁2年鞭笞一鞭
一名擁有35項犯罪記錄的印裔男子承認爆竊馬口益美花園及萬樂鎮的住家,被馬口推事庭判決監禁2年及鞭笞一鞭。(KOSMO提供)

(馬口15日訊)一名有35項犯罪記錄的印裔男子承認爆竊馬口益美花園及萬樂鎮的住家,今日被馬口推事庭判決監禁2年及鞭笞一鞭。

現年38歲的被告莫漢,今早被控上馬口推事庭,面對4項控狀,分別是爆竊住家、偷竊、收藏失竊物及吸毒各一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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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由副檢察司西蒂胡再花擔任主控官,而被告則是由國家法律援助基金會(YBGK)的律師代表辯護。

依據第一項控狀,被告被控在10月21日早上6時40分,潛進益美花園一間住家,偷走一名56歲女事主的多部手機,因而觸犯刑事法典第457條文。在此條文下一旦罪成可被判監禁最高14年及罰款,如果第二次及隨後再重犯,可被罰款或鞭笞。

無論如何,主控官認為,被告曾經於2009至2021年之間,就已有7項犯罪記錄,更顯示其偷竊行為已成為一種習慣,因此她希望法官考建判決被告除了監禁之外,也面對罰款或鞭笞。

在此項控狀,推事諾哈茲娃妮判決被告將面對監禁2年及鞭笞一下。

第二項控狀,被告被控於10月27日早上約4時20分,在萬樂鎮幹下偷竊行為,偷走60歲婦女的鞋子,因而觸犯刑事法典第379條文,一旦罪成可被判監禁最高7年或罰款或兩者兼施。在此控狀中,推事判決被告監禁4個月。

第三項控狀,指被告非法收藏失竊物品(一雙鞋子)而在刑事法典第411條文下被控,一旦罪成可被判監禁最高5年或款或兩者兼施。針對這項控狀,推事諾哈茲娃妮判決被告監禁3個月,刑期從被捕日算起。

致於第四項控狀,被告被指於10月30日晚上7時30分,被發現體內擁有毒品成份,針對這項控狀,主控官要求推事另擇一個日期再度續審,因為要等待化驗報告出爐。推事決定此案延至12月18日續審。

雖然被告面對多項控狀,但是基於刑期同步執行,因此被告將面對監禁2年及鞭笞一鞭。

另一方面,仁保警區主任胡昌福警監於11月1日表示,被告被捕後承認獨自在益美花園及萬樂鎮進行偷竊活動,依據警方調查,被告有35項犯罪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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