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芙蓉7日訊)醫療疏忽可定義為醫院或醫生或兩者提供的醫療服務存在失誤,導致患者健康受損,而這些疏忽就涵蓋了醫生錯誤處方、醫療建議失誤、錯誤診斷及手術疏失等。
這裡所指的失誤分為2個部分,第一,有關失誤行為低於合格醫生或醫療人員的專業標準,意味著,一般專業醫生在提供相同專業服務時,不會犯下有關錯誤;第二,有關失誤對病患或傷者造成健康損害甚至帶來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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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在國內多個州屬為醫療疏忽受害者及家屬提供法律支援的執業律師吳健南受訪時說,醫生都有專業光環,在社會具有一定地位,所以當人們面對醫療疏忽造成損害後,總對向醫院或醫生追究責任,感到畏懼。
但他認為,人們是時候“拋棄”這種思維,針對醫藥疏忽追究到底,確保因為專業失誤造成損害的醫生受到教訓,才能避免帶著專業光環的害群之馬因為個人的疏失而讓悲劇一再重演。
舉證存灰色地帶 最挑戰是證據
吳健南說,要對醫院或醫生提出醫療疏忽訴訟,須考慮兩個基礎,第一是病人付了醫藥費後,他們是否獲得了合理的醫療服務,第二,是有關服務是否專業保障了病人的健康及生命。
“第一項基礎就像是消費者權益一樣,作為病患或傷者,我們在獲得醫生提供治療後也必須付賬,而所付的醫療費用必須與獲得合理的專業服務相等。”
至於第二項基礎,他解釋為,患者和醫生之間的關係,必須要以專業合理的醫療照護作為根本,保障病人的安全、健康與生命。
“也就是說,醫生本身必須讓病患或傷者知道他們面對的是什麼問題,需要做的是什麼手術、手術如何進行、有什麼風險等,在這個過程中,醫生必須以病患的健康及生命安全放在第一考量。”
吳健南指出,若是種種跡象顯示醫院或醫生在為受害人治療的時候,存在醫療疏忽,造成傷害,那麼受害人就可以通過法律途徑追究責任和賠償。
“醫生犯了醫療疏忽,那麼受害人就可以爭取捍衛自己的權益,得到賠償。這當中最挑戰就是證據。因為要舉證醫生的行為有嚴重疏忽,存在一個很大的灰色地帶。”
手術同意書擁免責條款
他說,這是因為一般上,當病人或患者的治療過程需要動手術時,都必須簽署一份手術知情同意書,而那也是一份重要法律文件, 是手術得以合法進行和醫生得以豁免責任的重要依據。
“這份同意書有免責條款,是醫生及醫院的保護傘。”
重大疏忽不受保護
不過,他解釋,如果有嚴重的疏忽,就不能受到免責條款的保護,只是在舉證方面,需要做得更全面和謹慎,過程也會更為複雜。
“舉個我處理的個案作為例子,一名傷患,他的左腳受傷,但是醫生把他推進手術室後,卻給他的右腳開刀。這當中的失誤就是有關免責保護傘的‘界限’。”
吳健南說,免責只可以在醫生都非常專業並沒有疏忽的情況下才能生效。
“舉個例子,病患要進行的手術有高風險,機會只有一半,醫生必須一五一十的說明,若是病人還是執意要進行手術,那麼手術要是失敗了,不能怪醫生。因為病人本身已經接受了50%的生命危險,也知道病情的嚴重性。”
但是,若是在進行手術之前,醫生並沒有對手術風險作出準確評估,或是判斷錯誤,又或者是隱瞞風險,稱病傷患手術安全沒有風險,但其實卻是風險很高,那這就是誤導和失誤。
因醫療疏忽失器官 也有賠償表
吳健南提到,醫療疏忽的賠償主要分成兩類,第一稱為特殊損害賠償,這類損失是可以具體計算出的,比如這個手術費多少錢,治療賬單、交通費、輪椅、柺杖、藥物等。
第二類為一般損害賠償,這種損害並無法以金錢去量化計算,比如焦慮、痛苦、失去生活便利等情況。
“一般損害賠償,可參考民事法(Civil Law Act)。法律提供了一個公式,可以根據一些情況作出計算。”
他說,包括因為醫療疏忽而丟失器官,其實也有一個賠償表作為參照。
“比如醫療疏忽弄丟了左腳,左腳值得多少錢?或者右手、腎臟可賠多少錢?等等。”
我國對病人維權仍保守
吳健南直言,我國比起其他國家,受害病患向醫生追究責任的積極性較低,而且法庭對於捍衛病人的醒覺依然顯得保守,不會趨向於要醫院或醫生賠償太多。
“通常,我們會根據疏忽造成的嚴重性去跟當事人討論,然後放一個索償數額,但是最後是否可以順利追討,就回歸到法庭以及法官的決定。”
他說,這些年來有不少曾經因為醫療疏忽而蒙受損失的人向他訴苦,但很多最後都打退堂鼓。
考量同行互相維護
“或許普羅大眾,包括病人及其家屬都對醫生有著太多敬畏,存在心態印象的問題,這是第一點。第二點是因為專業疏忽很複雜,需要有第二醫療意見。一般上被告醫生會以很多的專業術語來呈現報告,合理化整個醫療過程,有時候甚至會故意把可以簡化交代的事項都以專業術語表達。”
他解釋,像這種情況必須尋找同樣領域或更資深的專家去研究或分析報告。
“這個過程很複雜,因為當做這個動作的時候,也必須考量到會有同行互相維護的心態或者不想得罪對方,擔心今日不留手日後被為難。”
他坦承,像這種情況,律師要找醫療報告的第二意見會比看病還難。
“若只是想要獲得醫藥報告向保險公司索償,醫生一般很快就會答應和寫報告,但是現在要他們寫的是關於另一個醫生可能存在的疏忽或毛病,去評論對方有沒有根據標準作業程序行事,這就不一樣了。
第二醫療意見需中立醫生作證
無論如何,吳健南說,還是會有一些醫生願意協助,而且我國還有一個比較中立的管道,那就是大馬醫藥協會作為監督的角色。
“在我的經驗裡,醫生在很多人印象中,是受到高深教育的一群,當裡面有害群之馬,他要講騙話會專業過很多人,就算是在說謊也可以鋪成出很強的邏輯劇本,儘量讓你看不見漏洞。”
為此,他指出,審訊需要依賴非常強大的第二醫療意見,因為律師也不是醫療專業人士,沒有辦法看出對方的供詞及醫學術語裡面有沒有誤導性。
“提供第二意見的醫生就是證人,通過他的口供和報告去分析和反駁被告醫生的言論。”
積極庭外和解反映院方理虧
吳健南說,根據經驗,一般上只要走入法律程序之後,院方積極要求家屬進行庭外和解的,都反映出對方理虧。
當然,很多受害人或家屬,為了息事寧人也會接受庭外和解。
“但是如果沒有責任疏失的話,院方根本不會理會,因為他們有十足的把握去抗辯。”
破除過度崇拜敬畏
他直言,醫生一般上享有比較高的說服力,這是無可否認的,但他認為人們應該也要有絕對的覺醒去破除對醫生的過度敬畏及崇拜。
“不要讓害群之馬害無辜的病人,要給他一個合理的教訓。因為我相信最重要的是阻嚇作用,特別是丟命的疏忽,你不做、你姑息了,就可能有下一個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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