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0年某月某日,3各臺軍軍官到校行政大樓表明欲找我,當時校方非常緊張,首先便想到校內也許出現學生“傾共”事件,趕聚派人到宿舍找我到行政大樓會見3名軍官。
我到達時,3名軍官很有禮貌的向我打了一個招呼,其中一名軍銜較高的軍官從公文袋中取出一份文件向我展示說:“陳先生,關於數月前發生的案件,我們軍事法庭已作出裁決,犯案的兵士已被判8個月苦役,你若同意這項判決,請你在文件上籤個名,倘若不同意,可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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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接過他遞給我的鋼筆,簽了名,他們很有禮貌的向我道謝,便駕著軍車離開。
當年我初到臺灣不久,有一天到臺北西站,準備搭公車返回木柵母校,在西站車窗購票時,因必須躬身,望見窗內的售票小組向我拍著胸口,示意我有人在我身後偷財物,我迅速朝後一看,看到4名穿草綠色軍裝的臺軍下士站在我身後。
我摸摸衣袋,發現那支隨身“派克”金筆失蹤了,我立刻朝向他們高聲一喊,當時擁擠的西站,立刻出現了數名便衣,將4名兵士逮住,並從其中一人身上搜出我的金筆,便錄下我的名字、住址和其他資料後,將金筆還給我,然後將4人押走。
這是3名臺軍官到校找我的原因。
不料,同年在臺北竟發生了一起驚動全臺的搶劫案,犯案人是一名大學生,叫王道,他向一名在銀行取出鉅款並置入手提袋的婦人在步出銀行時,快步從她手中將鉅款搶走。
王道很快的便被警方逮住,人贓並獲,臺灣當時尚處在戰亂時期,公然打搶是死罪,要被槍斃的。王道是大學生,他後來獲得網開一面,但也判了終身監禁,自毀了一生。
1960年臺灣正處在由蔣介石總統鐵腕統治時代,所謂亂世用重典,我提出上述兩案例,證明當時在白色恐怖下的臺灣社會,治安好,甚至比我國好,是無可否認的,雞毛蒜皮小案,都要面對嚴厲的刑罰,草民誰不害怕?罪案當然也就少了。
可是,在“兩蔣時代”終結後的臺灣,今天在治安問題上的敗退,連人民的生命安全也無保障。別的不談,僅在過去兩年餘,便有3名分別鄧姓、鍾姓與蔡姓的我國留臺女生,在臺遭受殘忍殺害。
我最深感遺憾的是,自稱代表留臺生的留臺聯總,直到今天我尚未見到他們發表過隻字談話,繼續保持默不出聲。留臺生在臺的生活安全,難道不值得他們去維護與關注嗎?
殺害鍾姓女生的兇手梁育志,經臺灣二審判決死刑後,高庭在上月中以“二審判死的事實與理由矛盾、調查未盡”為理由,將涉犯強制性交殺人罪部分發回更審。
當我在視頻中聽到臺灣TVBS臺撥電給鍾母,通知她此消息時,後者情緒激動下立刻痛哭失聲,我不僅為臺灣法院的失當悲,更為鍾女慘死而在法律上無法獲得伸張正義而激憤難過。
最令我不滿的是有關此消息刊登於同日報章時,鍾母說:“我是送女兒去臺灣讀書的,我不是送她去死的,已經很倒楣死了,為什麼不給我一個公道?”
另一邊廂,大馬留臺聯總的會長陳榮洲,卻號召我國學生踴躍申請赴臺深造,多大的諷刺。
臺灣的法律隨著“兩蔣”離世後,增加了不少律法。最值得“歌頌”的,就是“殺人未必償命法”。在合灣,殺人未必被判死刑,這是臺法庭僅有。殺人犯只要能說服法庭有痛悔、有重新做人、改過自新,法庭認為有矯治教化的可能性,法官會給犯人一條生路,這是可能的。
從鍾姓女生被慘殺,殺人犯被判死刑後,又被另一法官推翻,鍾母指出這是臺灣的“司法黑箱作業”,此言並不為過。
無論如何,我一再提醒留臺聯總,應盡點心關注留臺女生遇害慘案,勿一再讓人有“一個似服了啞藥般”的組織感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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